为落实我市宗教活动场所逐步有序恢复开放工作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开放条件
第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遵循“落实属地管理、加强精准防控、坚持因地制宜、安全保障到位、逐步有序开放”的原则,落实“可知可控、精准防控”的要求,在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的前提下,可恢复对外开放。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做到“六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应急预案到位、安全卫生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可逐步有序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须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每个场所只保留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进出口通道必须分开设置,安排专人值守。进入场所人员必须实名登记、出示“苏康码”、按《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规范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伴有咳嗽等症状者及“苏康码”显示为红色或黄色者禁止进入。没有“苏康码”的信众要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无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史证明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15天的需用量做好测温仪、口罩、手套、消毒设备、洗手液等防控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满足防控和开放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管理,精准掌握相关人员健康状况和行程动向,了解其外出史、接触史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设立专职消毒人员,定时对公共设施、公共空间进行保洁和消毒处理,做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宗教活动场所每日通风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场所内的垃圾箱(桶)实行“一日两清理两消毒”制度,并增设废弃口罩回收专用箱(桶),重点区域设立消毒登记表,确保信息登记准确完整。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暂停开放:
一是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未达标的;
二是场所空间较小,不能充分通风透气的;
三是未做到“六个到位”的;
四是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听劝阻的;
五是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章 秩序管理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是所在地县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完成各项开放准备,报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是拟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准备后提出书面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经县级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同意;
三是实行一场所一审批,完善审批台账。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对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尤其是对一些关键岗位人员,要组织开展可疑症状应急处置、秩序引导、人员流量管控等方面演练,熟练掌握工作流程。
第十条 经批准允许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可发布恢复开放公告,提醒进入场所人员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和注意事项,公布紧急联系电话,帮助信教群众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在举行聚集性宗教活动前一天,要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可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疫情防控,督促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安排宗教活动。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间距不小于1米,老年人、严重慢性病患者、其他传染病患者、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做好引导。
第十二条 要实行弹性开放时间,鼓励通过线上、电话、扫码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实名预约。严格控制日接待总量和瞬间人流量,日接待量不超过非疫情期间接待量的50%,日接待量和瞬间人流量接近峰值时,要及时采取停止人员进入、人员劝散和分时分区限流等措施疏散人流。
第十三条 实行人员单向通行、分批通行、限流通行等措施,确保人员不拥挤、不扎堆、不聚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排队通道、等候区域等,现场人员间距不得小于1米。
第十四条 暂不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跨地区的大型宗教活动、超过宗教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餐饮、住宿等设施暂停对外开放,如有需要,可提供、销售有包装的食品。
第三章 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好属地责任和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恢复开放工作。对准备恢复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把关,督查其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恢复开放的场所要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掌握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责令暂停对外开放。
第十七条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拟开放场所的审查审批工作,条件成熟一个开放一个。
第十八条 各级宗教团体要切实发挥作用,根据各自教情和场所实际,就场所恢复开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市级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县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工作的指导。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落实恢复开放主体责任,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恢复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全并落实场所负责人带班和值班制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要按照“一场所一策、一场所一案”的要求,科学制定恢复开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把各方面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确保方案和预案得到有效落实。
本草案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