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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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805/2022-00033 分类 重点工作   民族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族宗教局 公开日期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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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的通知

宿豫区民宗局、财政局,宿城区民宗局、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277号)精神,现就申报2021年度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由原省民委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确定江苏省十三五期间第一批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苏民发〔201816号)确认并报国家备案的最新全国民品企业,且按照国家民委最新颁布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生产民品(不含礼拜毯或礼拜垫、汤瓶、灯用酥油、阿不都瓦、其拉不其),可以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二、民品贷款贴息率及金额

民贸民品贷款按照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贴息,贴息资金计算公式:2021年度享受贴息的每笔民贸民品贷款本金金额×2.88%×该笔贷款2021年享受贴息的天数/360)。原则上,每家民品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以前年度已预拨的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根据此次申报审核情况进行结算。结算后如有结余,转至下年使用。

、贴息申报

民品企业应于85日前,向区(功能区)民族工作部门提供申请2021年度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2021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21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3.2021年度全部民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民品销售明细(含发票号、摘要、金额、购货方)。民品销售明细应与民品销售发票相对应,销售发票中销售企业名称要与民品企业名称一致,销售产品要与(苏民发〔201816号)中确定商品名称一致,生产清真食品类(生产肉类、动物油脂类、乳类)的发票要标明具体产品名称;

  4. 民品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和计息凭证、借款借据、贷款使用明细等复印件;

5. 2021年度民品生产、销售和民品贷款使用情况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相关要求

区(功能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民品贷款贴息的第三方审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区(功能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期限等要素,准确计算贴息资金。区(功能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审核后上报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存在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贴息工作,各区(功能区)民族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本地区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5日前报送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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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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