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修订)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http://sqmzj.suqian.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相应政府网站查询,或向“宿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渠道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及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海关东楼15楼,邮编:2238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27-8090898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领取或者在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方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及提供方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如: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它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户籍、档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宿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收费说明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工作机构:宿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西路1号海关东楼15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527-80908989;
传真号码:0527-80908989;
邮政编码:223800;
电子邮箱:sqmzzj@126.com。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7-84368216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邮政编码:223800
(二)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宿迁市司法局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336号
邮政编码:223800
(三)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路7号
邮政编码:223800
附件:1.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